备案类型与适用情形:
核准制: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等,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地区名单)、敏感行业(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
备案制: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申请条件:
主体合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包括中央管理企业、地方企业)、事业单位法人等均可申报境外投资,但非企业法人在境外设立机构不属于商务主管部门境外投资管理范畴,不能办理备案手续。
成立时间与财务状况:企业好成立满一年且有实际经营,能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企业,若无法提供完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一般较难通过审批;若能提供且其他方面符合要求,也可能通过审核)。另外,企业资产负债率好低于 70%,以体现较好的财务状况。
资金来源与项目真实性:企业需能够具体说明境内股东或合伙人背景、资金来源(如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合规方式获取的资金)以及境外投资项目的真实性。
申报流程:
企业内部规划:企业首先需对投资项目、投资方向进行内部安排,明确投资的目的地、规模、内容等,准备商业计划书、合同协议、竞争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
发改委申报:根据企业的投资额、行业和目标企业向国家发改委或地方发改委提交材料。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发改委在受理项目备案表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主体出具备案通知书或核准文件。
商务部门审批:商务部门会对境外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企业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在线填写《境外投资备案表》并提交相关材料扫描版,包括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营业执照、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相关章程等。商务部门审核通过后,发放《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企业应在收到证书 2 年内在境外开展投资。
外汇管理局备案:企业在获得发改委的备案通知书或核准文件以及商务部门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后,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投资金额 500 万美金以上的,需向外管部门汇报。外管部门审核后,向境内企业发放《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企业凭此证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收支业务。
申请材料:
基础材料:包括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证明文件、境内投资主体及境外企业的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材料。
投资相关文件:境外投资申请书,需包含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信息;境外投资合同或协议(如有);境外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如适用)。
决策文件: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以证明企业内部对该境外投资项目的决策过程。
前期工作文件: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如尽职调查、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说明等,用于说明企业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及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承诺书: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保证投资项目的真实可靠。
财务文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近一年或近两年),以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