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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适用主体有哪些?

更新时间
2025-01-06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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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适用主体有哪些


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适用主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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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的适用主体主要包括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其中,“控制” 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具体而言,境内企业包括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均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由境内企业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在向境外举借中长期外债时,同样需要进行备案登记。例如,一些大型跨国企业,其在境内的总部和在境外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若向境外举借 1 年期以上债务工具,就属于适用主体范围,需要进行备案登记。对于自贸区及离岸资金情况,企业通过自贸区 FTN 账户借用超过 1 年的外债,需要办理企业外债备案登记。自贸区内银行支行的商业贷款,若为离岸资金(本币、外币均适用),企业也需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此外,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也有特定要求,需持续经营不少于三年,作为独立法人承担外债偿还责任,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地方国有企业外债,不得为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提供担保。承担地方政府融资职能的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用于偿还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且应加强信息披露,严禁掺杂可能与政府信用挂钩的误导性宣传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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