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企业自身情况:
决策程序:企业应提供相关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或其他内部决策文件,证明境外投资决策是经过合法、合规的内部程序作出的,且决策过程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内部控制:审核部门会关注企业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以确保境外投资项目的资金安全、运营合规和风险可控。
成立时间:通常要求企业成立满一定年限(一般为一年以上),以证明其具备基本的经营稳定性,有能力开展境外投资业务。
经营范围:企业的经营范围应与拟投资的境外项目具有相关性或匹配度。例如,若企业是制造业,其境外投资项目也应围绕相关产业上下游或相关技术领域等,否则可能引起审核部门对投资合理性的质疑。
经营状况:审核部门会重点关注企业的财务状况,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评估企业是否具有足够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来支撑境外投资项目,确保企业在境外投资后能够持续稳定经营。
股东背景:境内企业的股东或合伙人需资信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违法违规行为。若股东存在法律纠纷、债务问题等不良情况,可能会影响境外投资备案的审核结果。
投资资金方面:
自有资金:企业需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银行账户流水等证明材料,以证实自有资金的来源和规模,确保资金确实来源于企业的日常经营积累。
银行贷款:若投资资金部分来源于银行贷款,需提供金融机构贷款合同,且合同中应明确贷款用途为境外投资。同时,审核部门会关注贷款合同中是否对资金用途有相关约束性条款,以及企业的还款能力和还款计划。
权益性出资:对于通过出售资产、股权转让等方式获得的权益性出资,要提供资产交易的原始凭证,如证券公司出具的股票买卖证明、资产转让协议及相关的资产评估报告等,以证明权益性出资的合法性和价值。
募集资金:如果企业通过募集资金的方式进行境外投资,需要关注基金管理人及产品本身的合法合规性,如是否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具的相关登记证明等,同时审核公司章程、合伙企业协议等文件,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资金额度的合理性:企业申报的投资额度应与境外投资项目的实际需求相匹配,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如果投资额度过高,可能超出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审核部门会对企业的资金筹集能力和项目的可行性提出质疑;如果投资额度过低,可能无法满足境外项目的正常开展,影响项目的实施效果。
境外投资项目本身:
符合国内法规:项目需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等情形;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的关系;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不得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
符合境外法规:项目还需符合投资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企业应了解并遵守当地的投资准入、环境保护、劳动用工、税收等方面的规定。例如,在一些国家,对于特定行业的投资可能有外资持股比例限制、环保标准要求等,企业的投资项目应满足这些条件。
商业计划:企业需要提供详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的背景、目的、市场前景、投资收益分析、风险评估等内容。审核部门会根据这些材料评估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判断项目是否具有实际的投资价值和商业意义。对于在境外投资新设主体的项目,由于在提交备案申报时境外子公司还未注册或者已注册但尚未开始运营,企业需提供更为详实可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说明实际运营需求以及未来的发展规划。
合作方情况:如果境外投资项目涉及与境外企业或个人的合作,审核部门会关注合作方的资信情况、商业信誉、经营状况等,以确保合作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企业需要提供合作方的相关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财务报表、信用报告等。
投资路径与架构设计:
投资方式与股权结构:企业的境外投资路径应清晰明确,包括投资的方式(如新设、并购、参股等)、股权结构的设置等。审核部门会审查投资方式是否符合企业的战略目标和投资计划,股权结构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或利益冲突。
特殊目的公司(SPV)的使用:如果企业采用特殊目的公司(SPV)进行境外投资,需说明 SPV 的设立目的、功能定位、股权关系等,以及 SPV 与境内企业和境外投资项目之间的联系和作用。审核部门会关注 SPV 的设立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是否存在逃避监管或其他不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