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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备案登记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发布时间: 2024-07-18 10:15 更新时间: 2024-08-29 08:00

境外投资备案登记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登记需要向多个部门提交相应材料,以下是通常情况下所需的基本材料:


商务部门:


《境外投资备案表》;

营业执照复印件;

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相关章程(或合同、协议);

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内部决议;

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尽职调查、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

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属于并购类对外投资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尽职调查报告和《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如外方股东为外籍自然人还需提供个人护照);

根据真实性审查工作需要,可能需要提供其它材料。


发展改革部门(国家或省级):


投资主体的营业执照;

投资主体新的财务报表(经审计);

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

项目尽职调查报告(需要有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

自有资金证明;

投资项目涉及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法律文书;

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银行部门外汇审核: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外汇资金来源情况说明;

境内投资主体材料(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等);

商务部核发的《境外企业投资证书》等文件原件。


需注意,不同地区的具体要求可能会有所差异,实际办理时应根据当地相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准备。另外,境外投资还需符合相关政策法规,投资主体应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果对具体材料要求有疑问,建议提前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


同时,根据商务部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此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共同开展的项目,应当由投资额较大一方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提出核准、备案申请。如各方投资额相等,应当协商一致后由其中一方提出核准、备案申请。对项目所需前期费用规模较大的,投资主体也可对项目前期费用提出核准、备案申请,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计入项目中方投资额。


如果是在疫情期间向中国驻老挝使馆经商处办理投资备案,还需额外准备以下材料: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需所属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分别盖章);

(商务部)企业境外投资或设立机构批准证书;

(中国)企业营业执照;

(中国)税务登记(若三证合一,则不需要提供);

(老挝)外国投资许可证;

(老挝)公司或办事处营业执照;

(老挝)公司或办事处税务登记;

(老挝)项目经营许可证(如勘探证、建厂证、种养殖证);

(注:以上2-8项提供复印件,5-8项需附上加盖企业公章的中文翻译件,企业确保翻译件与老方颁发的原件内容严格一致且在有效期内)

企业国内外主要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座机、手机、传真、邮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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