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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企业申请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的注意事项

更新时间
2024-10-21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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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登记证明》自出具之日起有效期1年,过期自动失效。


企业凭《审核登记证明》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收付和汇兑、资金使用等相关手续。


对于未取得《审核登记证明》的企业,相关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金融机构不予办理有关业务。


完成外债审核登记后发生拟借用外债币种或债务工具类型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发生重大变化、


需要对《审核登记证明》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等情形之一且确需调整的,企业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审核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企业须对通过网络系统和线下提交各类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得有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为企业借用外债提供相关服务的承销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勤勉尽责,


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出具的文件不得有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企业应当加强外债风险管理,结合实际需要合理控制外债规模,优化外债结构,


密切关注相关市场运行和国际收支状况等,强化外债风险意识,制定风险防控预案,合理选择金融市场工具有效规避和对冲可能存在的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


企业应当在借用每笔外债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向审核登记机关报送借用外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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