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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的申报条件都有哪些?
发布时间: 2024-08-27 09:15 更新时间: 2024-09-14 08:00

长治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的申报条件都有哪些?



长治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的申报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主体和成立时间要求:主体需要为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但是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企业,无法提供完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一般无法通过审批部门的核准或备案。

股东背景、资金来源、投资真实性要求:无法具体说明境内股东或合伙人背景、资金来源(例如: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募集资金等合规方式获取的资金)以及境外投资项目真实性的,很难通过审查。

财务要求:近一年独立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能出现亏损;净资产回报率好高于 5%,同时资产负债率好低于 70%。
例如,长治的一家成立多年的能源企业,财务状况良好,有明确的资金来源和详细的投资计划,且能清晰说明股东背景和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就更有可能满足申报条件。


长治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的填报单位范围


长治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的填报单位范围包括:我国境内投资者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设立、参股、兼并、收购国(境)外企业,并拥有该企业 10% 或以上的股权、投票权或其他等价利益的经济活动。
通常来说,长治企业若想在境外开展投资业务,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就需要进行备案。这意味着无论是新建企业、参与现有企业的股权变更,还是通过其他方式获取境外企业的权益,只要达到一定比例,都应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申报。
例如,长治某制造业企业计划在东南亚地区收购一家当地的工厂,若收购后能拥有该工厂 10% 以上的股权,那么就需要进行境外投资备案。
又比如,一家长治的科技公司打算在欧洲设立新的研发中心,同样需要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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