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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的责任事项
发布时间: 2024-08-23 09:25 更新时间: 2024-09-17 08:00

宿州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的责任事项




受理责任: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在 2 日内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面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外资科需在 3 日内对非敏感国别(地区)和敏感行业的企业境外投资企业的众多方面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的具体内容、股权结构、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同时,根据需要征求商务部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是否涉及不予备案的情形进行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责任:分管领导应在 2 日内作出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当面告知理由)。

送达责任:制发境外投资备案证书,并在网络上进行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宿州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的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可能出现以下情形从而导致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符合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备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对不符合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备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要求而予以备案的。

擅自增设、变更备案程序或条件的。

因未严格审核材料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备案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在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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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联系人:孔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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