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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的详细解析
发布时间: 2024-08-22 09:20 更新时间: 2024-09-16 08:00

襄阳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的详细解析


以下是襄阳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的详细解析:


一、办理依据


商务部:商务部令 2014 年第 3 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14 年第 3 号),发布时间 2014 年 9 月 6 日。

发改委:发改委《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委 2017 年 11 号令),发布时间 2017 年 12 月 26 日。

外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 (2014) 2 号),发布时间 2014 年 01 月 24 日。


二、适用对象


商务部:通过新设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发改委:指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等。

外管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代表处除外);在境外设立附属机构;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直接投资项目。


三、审批机构


商务部: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发改委: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外管局:境内机构设立或控制非特殊目的公司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由境内机构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境内机构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由境内机构注册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办理,不得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办理。


四、办理条件


商务部:

申请人条件: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

具备或符合以下条件的,准予备案:申请材料齐全、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不予以备案情形: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核准情况的;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其他不予以备案的情形。

发改委:

项目备案表或附件齐全、项目备案表或附件符合合法定形式、项目属于备案管理范围、项目属于备案机关管理权限。

不予备案情形:备案机关发现项目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有关规划或政策、违反有关国际条约或协定、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外管局:以境外资金或其他境外权益出资的,应审核其境外资金留存或境外收益获取的合规性;如境内机构以其非法留存境外的资金或权益转做境外投资,应移交管理检查部门处理后办理登记手续。


五、申请材料


一般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具体要求可能因情况而异):


《境外投资备案表》:企业应通过相关 “管理系统” 按要求填写打印,并加盖印章及企业法人签字。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申请并购或收购类境外投资的企业需提交合作协议或相关合同。

省属国有企业需提交省国资委同意企业到境外开展投资业务的函件 (若有相关要求)。

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如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若涉及)、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等。


六、申报流程


发改委立项:

向发改部门及相关委会部门申请项目,报送项目信息。

境内投资人签署各项所需法律文件。

发改部门核准或备案,发放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商务部审批发证:

商务部门核准或备案,发放《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企业应在收到证书 2 年内在境外开展投资。

外汇管理局备案:

投资金额 500 万美金以上的,需向外管部门汇报。

外管部门审核后,向境内企业发放《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


七、注意事项


项目真实性与合理性:确保境外投资项目真实且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和可行性,能清晰说明投资的背景、必要性以及与企业发展战略的关系等。

材料准备:严格按照要求准备申请材料,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符合法定形式,避免因材料问题导致审批延误或不通过。

及时更新信息:如果在备案后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如投资金额变动、投资方式变更、股权结构调整等,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更新备案信息。

了解当地政策法规:充分了解境外投资目的地的相关政策法规、市场环境、文化差异等,确保投资活动符合当地要求,减少潜在风险。

证书有效期:企业境外投资证书通常有一定的有效期(一般为两年),若在有效期内未开展投资活动,证书可能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境外投资,需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

多个投资主体的情况: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由相对中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中方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由一方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 。

企业冠名规定:企业对其投资的境外企业的冠名应当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企业,其境外企业名称不得使用 “中国”“中华” 等字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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