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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企业申请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的详细解析
发布时间: 2024-08-15 10:16 更新时间: 2024-11-14 08:00

四川成都企业申请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的详细解析


四川成都企业申请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的流程一般如下:


准备阶段:

企业进行自我评估,确定自身符合办理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的条件;

收集整理所需的申请材料,常见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财务报表、借款合同草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报告(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存续外债及合规情况、借用外债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和财务可持续性分析、借用外债方案、外债本息偿付计划及风险防范措施、企业借用外债真实性承诺函等内容)、通用文本以及附件清单(由审核登记机关发布)等。申请报告需以企业信头纸打印,并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网上申报:登录相关部门指定的外债备案登记系统,在线填写申请表,并上传准备好的申请材料。

初审:相关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若材料存在问题或不完整,部门将通知企业补充或修改。审核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可能的现场核查:对于部分复杂或重要的项目,相关部门可能会进行现场核查,实地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外债使用计划。

全面审核: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全面审核,包括外债规模、用途、企业偿债能力等方面。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对符合规定的审核登记申请,出具《审核登记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审核登记申请,出具不予审核登记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审核登记的理由。如需企业补充披露、解释说明、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问题的,审核登记机关可出具书面补齐补正通知,自补齐补正通知发出之日起至收到齐备合规的回复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核登记办理时限内。未按时反馈书面回复意见的,审核登记机关可终止审核并说明理由。

领取证明:审核通过后,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前往指定地点领取《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证明》,或通过网络系统自行打印。该证明自出具之日起有效期1年,过期自动失效。

资金使用与信息报送:企业在获得外债资金后,应按照备案登记的用途使用资金,并按时报送外债使用情况报告。企业应当在借用每笔外债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向审核登记机关报送借用外债信息,包括企业主要经营指标和外债借用情况等;在《审核登记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应的外债借用情况;每年1月末和7月末前5个工作日内,报送外债资金使用情况、本息兑付情况和计划安排、主要经营指标等。如出现境内外债务偿付风险或重大资产重组等可能影响债务正常履约的重大情况,企业应及时报送有关信息。


需注意,企业申请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的具体要求和流程可能会根据政策调整而变化。建议企业密切关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相关部门的政策动态,并可咨询专 业的金融、法律机构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和指导。


根据《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合规经营,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有合理的外债资金需求,用途符合规定(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威胁、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经济、信息数据等安全;不违背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目标;不违反我国有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用于投机、炒作等行为;除银行类金融企业外,不得转借他人,在外债审核登记申请材料中已载明相关情况并获得批准的除外),资信情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和健全的外债风险防控机制;

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因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立案调查的情形。


申请主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由境内控股企业总部(总公司、总行等)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境外企业不得作为申请主体。而“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的界定,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财务指标、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判断。例如,境内企业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或者净资产的任一指标占发行人/借款人同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相关数据比例超过50%,且经营活动的主要环节在境内开展或者主要场所位于境内(或者负责经营管理的高 级管理人员多数为中国公民或者经常居住地位于境内的),应按照规定进行申请。


企业借用的外债是指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不含)以上债务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高 级债、永续债、资本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融资租赁及商业贷款等。1年期以内的外债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负责管理。


此外,企业须对通过网络系统和线下提交各类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得有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为企业借用外债提供相关服务的承销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 业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出具的文件不得有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如果在申请过程中,企业因融资计划或方案调整等原因,需要撤回审核登记申请的,应及时向审核登记机关提交撤回申请。完成外债审核登记后,若发生拟借用外债币种或债务工具类型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审核登记证明》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等情形且确需调整的,企业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审核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了协同监管机制,通过在线监测、约谈函询、抽查核实等方式对企业借用外债进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应予以配合。企业或相关中介机构因借用外债,需配合境外监管机构检查或调查、涉及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的,应事先向境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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