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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的材料需要经过哪些部门的审批
发布时间: 2024-07-18 11:41 更新时间: 2024-08-30 08:00

申请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的材料需要经过哪些部门的审批


山西企业申请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材料通常需要经过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审批。


企业应当由境内控股企业总部(总公司、总行等)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申请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企业基本情况、存续外债及合规情况;

  2. 借用外债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和财务可持续性分析;

  3. 借用外债方案,包括外债币种、规模、利率、期限、债务工具类型、担保或其他增信措施、募集资金用途、资金回流情况及借用外债工作计划;

  4. 外债本息偿付计划及风险防范措施;

  5. 企业借用外债真实性承诺函。


申请报告或附件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形式或不属于审核登记机关管理范围的,审核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审核登记机关在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对符合规定的审核登记申请,出具《审核登记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审核登记申请,出具不予审核登记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审核登记的理由。


企业凭《审核登记证明》可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收付和汇兑、资金使用等相关手续。


具体流程和要求可能会因政策变化和实际情况而有所调整,建议企业在申请时关注新的政策规定,并可向当地相关部门或专 业机构咨询,以确保申请顺利进行。


需注意,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的《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所称企业中长期外债(以下称“外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不含)以上债务工具。企业借用外债,应当按照该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外债审核登记等手续,报告和披露有关信息,优化外债使用,做好风险管理,配合监督检查。该办法同时废止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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