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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企业办理中长期外债备案有什么要求?
发布时间: 2024-07-02 10:30 更新时间: 2024-07-04 08:00

陕西企业办理中长期外债备案有什么要求?


陕西企业办理中长期外债备案的要求大致如下(具体要求可能会根据相关政策的变化而调整,建议企业密切关注zui新政策并与当地相关部门沟通确认):


符合《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56号令)等有关规定;

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

主要经营财务指标处于行业或区域领 先地位;

企业国际信用评级为投资级(BBB-及以上)或国内信用评级为 AAA;

zui近三年,(1)未发生境内外债务违约且不存在处于持续状态的延迟支付本息事实;(2)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纳入失信黑名单;(3)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如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的,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


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2023年第56号令)及相关配套文件,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企业应当在借用外债前办理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手续,且必须在按照约定的首 次提款前完成审核登记手续,获取《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证明》,否则不得借用外债。

发改委对企业借用外债实施事中事后监管,企业应当在借用每笔外债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借用外债信息;应在《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证明》有效期(自出具之日起有效期1年)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应的外债借用情况;每年1月末和7月末前5个工作日内,报送外债资金使用情况、本息兑付情况和计划安排、主要经营指标等。

企业外债审核登记的申请主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境外企业不得作为申请主体。

企业借用外债的债务工具是指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不含)以上债务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高 级债、永续债、资本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融资租赁及商业贷款等。1年期以内的外债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负责管理。

境内企业间接在境外借用外债也适用该办法,即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以注册在境外的企业的名义,基于境内企业的股权、资产、收益或其他类似权益,在境外发行债券或借用商业贷款等。“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的界定,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财务指标、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判断。例如,境内企业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或者净资产的任一指标占发行人/借款人同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相关数据比例超过50%,且经营活动的主要环节在境内开展或者主要场所位于境内(或者负责经营管理的高 级管理人员多数为中国公民或者经常居住地位于境内的),应按照规定进行申请。

企业可根据自身资信情况和实际需要,自主决策在境内外使用外债资金,其用途应符合以下条件:(1)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2)不威胁、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经济、信息数据等安全;(3)不违背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目标;(4)不违反我国有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5)不得用于投机、炒作等行为。除银行类金融企业外,不得转借他人,但在外债审核登记申请材料中已载明相关情况并获得批准的除外。


另外,对于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还需满足以下要求(根据发改办外资〔2019〕666号通知):


所有企业(含地方国有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发行外债,需由境内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登记;

所有企业(含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应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诺函,并由企业主要决策人员签字确认。对于虚假承诺的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把企业及主要决策人员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需持续经营不少于三年;

地方国有企业作为独立法人承担外债偿还责任,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地方国有企业外债,不得为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提供担保;

承担地方政府融资职能的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仅 限用于偿还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

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应加强信息披露。在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严禁掺杂可能与政府信用挂钩的误导性宣传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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