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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I的办理指南——金九国际

更新时间
2024-12-01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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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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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I(外商直接投资)的办理流程及指南如下:


  1. 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2. 银行完成登记并打印提供 “业务登记凭证(FDI 对内义务出资)”,需妥善保管,后续开户和投资款相关业务都需要凭该凭证办理。对于通过收购中资企业股份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将打印 “FDI 对内义务出资” 和 “股权转让” 两份业务登记凭证,其中股权转让登记凭证供出让股权的中方办理开户和转让对价接收业务。

  3. 申请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和材料,银行可能根据审核需要要求提供公司章程 / 合伙协议、股权转让协议、资产评估报告等其他辅助材料。

  4. 外国投资者各类出资形式及金额都应全额登记。

  5. 申请人应如实披露外国投资者是否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机构或个人)持股或控制,并配合银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存在返程投资情况,银行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将其标识为 “返程投资”。

  6. 书面申请,附《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

  7. 加盖外商投资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购设立的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8. 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企业还需提供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9. 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投资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如《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企业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

  10. 办理时间: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尽快到所属外汇分局辖内银行办理。

  11. 提交材料:

  12. 注意事项:

  13. 开立资本金账户:

  14. 开户申请、附业务登记凭证。

  15. 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开户资料。

  16. 办理地点:企业自行选择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可全国异地开户,也可在不同银行开立多个。如需办理意愿结汇,还需开立人民币结汇待支付账户,同一网点同名资本项目资金可共用一个结汇待支付账户,账户应以外商投资企业的名义开立。

  17. 提交资料:

  18. 接收投资款:

  19. 业务登记凭证。

  20. 《涉外收入申报单》。

  21. 提交资料:

  22. 注意事项:银行在登记的额度内办理资本金入账,企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投资款可以从境外汇入,或从外国投资者在境内开立的账户中汇入,但不能以现钞存入。

  23. 出资入账登记:

  24. 《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申请表》。

  25. 业务登记凭证。

  26. 办理地点:办理资本金入账的开户银行。

  27. 提交资料:

  28. 注意事项:完成登记后,银行打印《FDI 入账登记表》交付企业。完成出资入账登记后,该笔资本金方可动用(包括同名划转、原币和结汇使用等)。

  29. 资本金使用:

  30. 《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适用便利化措施时提供《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支付命令函》)。

  31. FDI 入账登记表。

  32. 申报单证。

  33. 原币使用的,按相应的经常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规定提供资料。

  34. 支付结汇或结汇待支付账户对外支付的,提供本银行前一笔结汇资金使用(备用金除外)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如合同发票等,办理前一笔资金支付时银行已审核的,无需重复提供)。

  35. 资本金可以按外汇管理规定原币使用,也可以结汇使用。结汇使用时,可以选择支付结汇或者意愿结汇。支付结汇是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对外支付;意愿结汇是企业根据意愿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存入人民币结汇待支付账户,在实际需要时再对外支付。

  36. 提交资料:

  37. 注意事项: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在企业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不得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等。

  38. 企业变更登记:外商投资企业成立后发生名称变更、注册地跨外汇局辖区迁移等基础信息变更,或者增资、减资、股权转让等资本变动事项的,应在完成营业执照变更(按规定无需变更的除外)后,到银行办理变更登记。

  39. 企业基本信息注销:

  40. 书面申请,附《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和业务登记凭证。

  41. 尚未完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司登记注销的,提交依《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清算公告(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提供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中无异议的企业公示页面打印页并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供已将企业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及不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抵押等情形的承诺书,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证明文件),或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有关证明文件。已完成公司登记注销的,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42. 注销税务登记证明(无需办理的除外)。

  43.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因吸收合并办理注销的或无清算所得的无需提供),或经人民法院裁决的清算结果。

  44. 提交材料:

  45. 注意事项:完成登记后,银行打印清算注销的《业务登记凭证》,供企业办理清算资金的购付汇手续。


另外,外商投资企业应于每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含)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报数据。具体办理流程和要求可能因地区、行业以及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在办理 FDI 相关业务前,提前咨询当地的商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或专 业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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