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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企业申请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

更新时间
2024-10-19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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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浙江企业申请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


浙江企业申请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


浙江企业申请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


以下是关于浙江企业申请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的详细解析:


一、政策依据


《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6号),该办法于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


二、外债适用范围


适用于1年期(不含)以上、按约定还本付息的企业中长期外债。适用主体为任何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也适用于基于境内企业的股权、资产、收益或其他类似权益,在境外发行债券或借用商业贷款的外债。“外”指的是于境外借用的债务,不论其为人民币或外币。适用的债务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高 级债、永续债、资本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优先股、融资租赁及商业贷款等。


企业必须在按照约定的首 次提款前完成审核登记手续,获取《审核登记证明》。未经审核登记的,不得借用外债,且不能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收付和汇兑、资金使用等相关手续。


三、申请资格


企业条件

申请借用外债的企业需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合规经营,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有合理的外债资金需求,用途符合规定,资信情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和健全的外债风险防控机制;

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因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立案调查的情形。

募集资金用途限制

募集资金应用于主业,并有利于配合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同时特别规定以下募集资金用途的限制: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不威胁、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经济、信息数据等安全;

不违背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目标;

不违反我国有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不得用于投机、炒作等行为;除银行类金融企业外,不得转借他人,在外债审核登记申请材料中已载明相关情况并获得批准的除外。


四、审核登记细节


申请主体:企业所属在境内的总部。

审批机构:国家发改委。

申请所需文件:企业应通过网络系统和线下(如需要)提交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存续外债及合规情况;

借用外债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和财务可持续性分析;

借用外债方案,包括外债币种、规模、利率、期限、债务工具类型、担保或其他增信措施、募集资金用途、资金回流情况及借用外债工作计划;

外债本息偿付计划及风险防范措施;

企业借用外债真实性承诺函。

审批时间:若发改委在收到材料5个工作日内未发出需要补充材料通知,申请即视为受理,审批应在受理后3个月内完成。如需补充材料,受理日期为发改委收到所有需要补充的材料之日。在受理后,若发改委提出需要补充材料,在未收到所有需要的材料之前,等待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


五、变更与撤销情形


变更申请:如发生拟借用外债币种或债务工具类型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审核登记证明》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企业有责任向发改委提出变更申请,处理时限为受理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

撤销申请:如出现融资计划或方案调整等,企业应向发改委提出撤回申请。此外,发改委也有权撤销审核登记证明。


企业在申请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时,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准备材料,并确保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密切关注政策变化,以确保申请过程的顺利进行。具体办理流程和要求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和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化,建议企业在申请前咨询当地发改部门或相关专 业机构,以获取新和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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