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企业申请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的详细解析
| 更新时间 2025-02-03 08:00:00 价格 请来电询价 联系电话 13521830627 联系手机 13521830627 联系人 王经理 立即询价 |
江苏企业申请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的详细解析
江苏企业申请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的详细解析
江苏企业申请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的详细解析
江苏企业申请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需依据《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2023 年 2 月 10 日起施行)进行办理,以下是详细解析:
一、适用范围
企业中长期外债是指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不含)以上债务工具,包括境外发行债券、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等。适用主体为任何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也适用于基于境内企业的股权、资产、收益或其他类似权益,在境外发行债券或借用商业贷款的外债。“外”指的是于境外借用的债务,不论其为人民币或外币。适用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高 级债、永续债、资本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融资租赁及商业贷款等的债务工具。
企业必须在按照约定的首 次提款前完成审核登记手续,获取《审核登记证明》。未经审核登记的,不得借用外债,且不能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收付和汇兑、资金使用等相关手续。
二、申请资格
企业条件
申请借用外债的企业需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合规经营,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有合理的外债资金需求,用途符合管理办法规定,资信情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和健全的外债风险防控机制;
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因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立案调查的情形。
募集资金用途限制
募集资金应用于主业,并有利于配合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同时需特别规定以下募集资金用途的限制: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不威胁、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经济、信息数据等安全;
不违背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目标;
不违反我国有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不得用于投机、炒作等行为;除银行类金融企业外,不得转借他人,在外债审核登记申请材料中已载明相关情况并获得批准的除外。
三、审核登记细节
申请主体:企业所属在境内的总部。
审批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央管理企业和金融机构)或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地方企业)。
申请所需文件:企业应通过网络系统和线下(如需要)提交申请报告,需包含下述内容:企业基本情况、存续外债及合规情况;
借用外债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和财务可持续性分析;
借用外债方案,包括外债币种、规模、利率、期限、债务工具类型、担保或其他增信措施、募集资金用途、资金回流情况及借用外债工作计划;
外债本息偿付计划及风险防范措施;
企业借用外债真实性承诺函。
审批时间:若发改委在收到材料5个工作日内并未发出需要补充材料通知,申请即视为受理,审批应在受理后3个月内完成。如需要补充材料,受理日期为发改委收到所有需要补充的材料之日。在受理后,如发改委提出需要补充材料,在未收到所有需要的材料之前,等待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
四、申请变更情形
如发生下述情形,企业需向发改委提出变更申请:
拟借用外债币种或债务工具类型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发生重大变化;
需要对《审核登记证明》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
按照规定,处理时限应为受理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五、撤销情形
如出现融资计划或方案调整等,企业应向发改委提出撤回申请。此外,发改委也有权撤销《审核登记证明》。
六、注意事项
在申请过程中,企业需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手续。
具体办理流程和要求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和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化,建议江苏企业在申请前详细咨询当地发展改革部门或相关专 业机构,以确保申请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