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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备案 核准和备案程序及条件

更新时间
2024-06-30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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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备案 核准和备案程序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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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备案 核准和备案程序及条件


(一)核准程序及条件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其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核准机关提交; 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向核准机关提交。

1、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投资主体情况;

(2)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投资目的地、主要内容和规模、中方投资额等;

(3)项目对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影响分析;

(4) 投资主体关于项目真实性的声明。 项目申请报告的通用文本以及应当附具的文件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2、投资主体穿透追溯如下:

3、中方投资额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证明文件:自有资金的银行存款证明等;非货币出资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可证明权益价值的文件;银行融资的含融资⾦金额的意向书;发行股票/债券融资的相应支持文件或说明。

4、项目申请报告还应附以下附件:

a.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b.投资主体及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c.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d.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并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有权机构的确认函,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e.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应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5、核准机关对项目予以核准的条件为:

(一) 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二) 不违反我国有关发展规划、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对外开放政策;

(三) 不违反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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