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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的相关办理详情
发布时间: 2024-08-21 09:18 更新时间: 2024-09-17 08:00

南昌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的相关办理详情



南昌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涉及多个部门和相关法规。


办理依据方面,商务部依据商务部令 2014 年第 3 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14 年第 3 号),发布时间 2014 年 9 月 6 日;发改委依据发改委《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委 2017 年 11 号令),发布时间 2017 年 12 月 26 日;外管局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 2 号),发布时间 2014 年 01 月 24 日。


适用对象方面,商务部适用于通过新设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发改委适用于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等情形;外管局适用于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代表处除外)、在境外设立附属机构、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直接投资项目。


审批机构方面,商务部对于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其他情形实行备案管理,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发改委对于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外管局规定境内机构设立或控制非特殊目的公司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由境内机构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境内机构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由境内机构注册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办理,不得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办理。


办理条件方面,商务部要求申请人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申请材料齐全、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备案,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核准情况、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等情形不予备案;发改委要求项目备案表或附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备案管理范围、属于备案机关管理权限,发现项目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划或政策、国际条约或协定、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不予备案;外管局要求以境外资金或其他境外权益出资的,应审核其境外资金留存或境外收益获取的合规性,如境内机构以其非法留存境外的资金或权益转做境外投资,应移交管理检查部门处理后办理登记手续。


申报所需材料方面,一般情况下,南昌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需要《境外投资备案表》、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申请并购或收购类境外投资的企业需提交合作协议或相关合同、省属国有企业需提交省国资委同意企业到境外开展投资业务的函件。如果企业开展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的境外投资,则需提供申请书、《境外投资申请表》、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报流程方面,发改委立项需向发改部门及委会部门申请项目,报送项目信息,境内投资人签署各项所需法律文件,待发改部门核准或备案,发放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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