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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企业办理境外投资ODI备案的流程一览
发布时间: 2024-08-08 09:46 更新时间: 2024-09-20 08:00

福建企业办理境外投资ODI备案的流程一览



福建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的流程如下:

一般而言,中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主要需要取得三个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或登记,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地方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核准或备案、商务部或地方商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地方分局的外汇登记程序。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4月8日颁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9号令”),对发改委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流程进行了改革,并于2014年5月8日起正式施行。之后,国家发改委于2014年5月14日颁布了关于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947号文”),进一步充实9号令,并于颁布之日起生效。此外,国务院于2014年10月31日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中,对发改委的核准备案权限进一步明确及下放。

根据9号令,境外投资项目采取核准和备案两种形式,但只有两类项目适用核准的管理方式:一类是中方投资额在10亿美元以上的项目;二是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或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合称“敏感项目”)。其他境外投资项目一律适用备案管理。

对于发改委核准的项目,需提交如下材料:(1)投资主体情况;(2)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投资目的地、主要内容和规模、中方投资额等;(3)项目对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影响分析;(4)投资主体关于项目真实性的声明。

发改委管辖的境外投资外延扩大。根据发改委11号令,发改委管辖的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外延扩大,实现了全覆盖,既包括非金融企业,也包括金融企业,既包括境外企业直接的投资,也包括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的再投资,既包括直接的投入,也包括融资、担保等,既包括境外企业所有权的获得,也包括经营管理权等的获取。

明确发改委审批是其他部门办理业务的前提。发改委11号令规定:对于核准/备案项目,明确未取得发改委同意,其他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外汇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相关手续,金融企业依法不予办理相关资金结算和融资业务。

注意投资完成后的报告。发改委11号令规定: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

以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在俄罗斯新建代表处项目为例,报来相关请示后,根据规定予以备案,本通知书有效期2年。项目实施过程中,按规定需要履行变更、延期等手续的,请及时提出;发生重大不利情况的,请按规定提交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得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项目完成的,请在项目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

我省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改委备案(自贸试验区内注册企业的上述境外投资项目由相应片区管委会备案);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改委转报国家发改委备案;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改委转报国家发改委核准。备案类项目应在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系统中进行申报,备案机构将对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出具项目备案通知书。投资主体实施备案类境外投资项目,在对外签署具有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发改部门出具的备案通知书。

在商务部方面,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需注册后登录),在线填报《境内主体信息表》和《境外投资备案表》,pdf格式扫描、上传所有备案材料。系统操作包括首 次登陆商务部业务统一平台需先注册企业帐号,登陆成功后进入业务大厅,选择我的业务点击增加应用—经济合作,选择投资合作信息并点击申请,选择境外投资并确定等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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