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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中长期外债备案Zui新要求

发布:2024-04-22 16:33,更新:2024-05-03 08:00

发改委中长期外债备案新要求


一、背景

2021年8月24日,国家发改委在其官网上更新了“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办事指南”(“《外债备案指南》”)的“常见问题解答”。在更新后的解答中,对于从业者在实践中常见的不少问题做出了进一步澄清,包括明确红筹企业的中长期外债需要备案登记、VIE控制境外企业的中长期外债需要备案登记、未进行备案的“三次警示”措施等等。

本文将对“常见问题解答”做详细解读,以帮助境外银行和境内企业进一步了解在跨境融资交易中发改委对于外债的备案要求。

二、“常见问题解答”内容解读

01外债适用范围

《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2044号文”)将企业“外债”定义为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以上债务工具,包括境外发行债券、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等。由于境外的融资工具种类繁多,故市场主体对于某些特殊的融资工具是否属于2044号文的外债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国家发改委本次发布的《外债备案指南》对一些具体的情形是否属于外债进行了解答。

问题1:红筹架构的企业发行1年期以上外债、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等,是否需要办理企业外债备案登记?

答:需要。

大成解读:无论是境内企业控制的境外企业(“大红筹公司”)还是境内自然人控制的境外企业(“小红筹公司”)发行1年期以上外债、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等,均需要办理企业外债备案登记;

关于红筹企业的判断标准,发改委答复应当根据公司主要资产、主营业务等有关情况,结合法律人士意见自行判断是否属于红筹架构。如对有关情形仍不能确定,建议就具体项目向发改委进行咨询。

针对“小红筹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由境内自然人变更成外籍或港澳台身份的,需要根据其变更成外籍的年份以及其控制企业的业务收入来源等情况,综合判断是否属于“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

红筹架构企业申请办理外债备案登记需以境内子公司作为申请主体的,发改委建议以主营业务子公司作为申请主体。我们理解申请材料中的真实性承诺函也应由申请主体出具。

问题2:境内企业通过vie控制的境外企业发行1年期以上外债、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等,是否需要办理企业外债备案登记?

答: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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