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
一、事项名称
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
二、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三、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不含)以上债务工具;境内企业间接在境外借用外债。
四、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五、设定依据及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八条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
(四)《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8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五)《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56号)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对外转让债权外债管理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6〕1712号)
(七)《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严格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706号)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19〕666号)
(九)《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19〕778号)
展开全文
相关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