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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企业申请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的详细解析
发布时间:2024-11-22

沧州企业申请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的详细解析


沧州企业申请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需要了解以下方面:


一、相关法规


国家发改委于2023年1月5日发布的《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6号),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了企业应当借用外债前办理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手续,且企业必须在按照约定的首 次提款前完成审核登记手续,获取《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证明》,否则不得借用外债。同时,发改委对企业借用外债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二、申请主体


申请主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具体的申请主体为境内控股企业总部(总公司、总行等),且境外企业不得作为申请主体。


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以注册在境外的企业的名义,基于境内企业的股权、资产、收益或其他类似权益,在境外发行债券或借用商业贷款等间接在境外借用外债的情况,也受该办法约束。“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的界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财务指标、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判断。例如,境内企业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或者净资产的任一指标占发行人/借款人同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相关数据比例超过50%,且经营活动的主要环节在境内开展或者主要场所位于境内(或者负责经营管理的高 级管理人员多数为中国公民或者经常居住地位于境内的),应按照规定进行申请。


三、申请主体资质


申请企业中长期外债登记的企业需具备以下资质:


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合规经营,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有合理的外债资金需求,用途符合规定,资信情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和健全的外债风险防控机制;

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zui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因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立案调查的情形。


四、外债范围


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不含)以上债务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高 级债、永续债、资本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融资租赁及商业贷款等。1年期以内的外债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负责管理。


五、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需提交申请报告及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发行人基本概况(主要包括名称、地址、注册日期、注册资本、历史沿革、股东情况、公司治理、组织结构、主要控股子公司);

业务情况(主要包括发行人所在行业现状和前景、行业地位和竞争优势,主营业务范围、经营状况及发展战略(含境外业务));

财务情况(主要包括营运能力分析、盈利能力分析、现金流量分析和偿债能力分析;zui近三年境外发债情况和境外债务存量情况,zui近三年及zui近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及合并资产负债表);

外债发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包括必要性(债券发行对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优化资本结构、推动企业业务发展、增强国际化经营能力、以及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转型提升的重要意义)和可行性(发行人资格、发债与市场需要、发债资金投向及管理符合有关国家产业政策、外资政策及国家重大战略规划和重点领域投资导向,以及风险管控、债务偿还的可行性分析);

外债发行方案概要(主要包括发行人、发行规模、类型、期限、利率、发行方式、发行对象、还本付息、担保及评级计划(如有))以及董事会决议;

外债资金用途(主要包括发债资金投向概况,包括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收购合同、意向书签订情况及其他等(相关文件可通过附件形式提交);

偿债保障措施(从发行人盈利能力、财务状况、募投项目产生的收益及担保等各方面分析偿债保障措施);

外债发行计划(主要包括发行预期及时间表等)。


此外,申请材料要求一式三份、以企业信头纸打印,并加盖公章。对于申请境外发行债券的,还需提供承销机构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和真实性承诺函,以及专 业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和真实性承诺函。


六、申请流程


准备齐全备案所需材料;

根据企业的性质和规模,向相应的发展改革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一般来说,中央管理企业和金融机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地方企业由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受理;

发展改革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期间企业可能需要根据要求补充或修改材料;

审核通过后,企业将获得外债备案登记证明,就可以着手开展外债融资工作。


需注意,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申请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信息报送、重大事项报告、应询反馈等均通过网络系统进行办理。具体流程和要求,可参照《企业借用外债备案登记办事指南》。


七、外债发行后的信息报送


企业应当在借用每笔外债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借用外债信息;应在《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证明》有效期(自出具之日起有效期1年)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应的外债借用情况;每年1月末和7月末前5个工作日内,报送外债资金使用情况、本息兑付情况和计划安排、主要经营指标等。


企业借用外债信息报送表中,若为中长期贷款,主要承销商可以写贷款方。


八、与原规定的衔接


针对2023年2月10日前根据2015年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取得发改委外债备案登记的中长期外债项目:


企业根据2044号文已获得的发改委外债备案登记依然有效,此类项目无需仅因56号令施行而重新办理外债审核登记;

企业应按照发改委针对外债的有关要求遵守外债风险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规定。


实际流程可能会因政策变化和具体情况有所调整,企业在申请时应以zui新的政策规定和相关部门的要求为准。如有疑问,建议提前与相关发展改革部门进行沟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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