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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企业申请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审核的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24-11-26

呼和浩特企业申请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审核的办理指南


呼和浩特企业申请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审核的办理指南


呼和浩特企业申请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审核的办理指南


呼和浩特企业申请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审核的办理指南如下:


一、申请条件


企业借用外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合规经营,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有合理的外债资金需求,用途符合规定(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威胁、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经济、信息数据等安全;不违背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目标;不违反我国有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用于投机、炒作等行为;除银行类金融企业外,不得转借他人,在外债审核登记申请材料中已载明相关情况并获得批准的除外),资信情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和健全的外债风险防控机制;

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因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立案调查的情形。


二、申请材料


企业应当由境内控股企业总部(总公司、总行等)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申请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企业基本情况、存续外债及合规情况;

借用外债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和财务可持续性分析;

借用外债方案,包括外债币种、规模、利率、期限、债务工具类型、担保或其他增信措施、募集资金用途、资金回流情况及借用外债工作计划;

外债本息偿付计划及风险防范措施;

企业借用外债真实性承诺函。


申请报告的通用文本以及附件清单可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网上申报指南中查看。此外,对于申请境外发行债券的,还需提供承销机构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和真实性承诺函,以及专 业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和真实性承诺函。


三、办理流程


企业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的企业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提交申请。如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也可使用纸质材料提交;

审核登记机关收到申报材料后,若申请报告或附件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形式或不属于审核登记机关管理范围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核登记机关受理后,会在3个月内对符合规定的审核登记申请出具《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审核登记申请,出具不予审核登记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审核登记的理由;

受理审核登记申请后,如需企业补充披露、解释说明、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问题的,审核登记机关可出具书面补齐补正通知。自补齐补正通知发出之日起至收到齐备合规的回复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核登记办理时限内。未按时反馈书面回复意见的,审核登记机关可终止审核并说明理由;

企业凭《审核登记证明》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收付和汇兑、资金使用等相关手续。


四、注意事项


企业应当在借用外债前取得《审核登记证明》,完成审核登记手续。未经审核登记的,不得借用外债。这里的“借用外债前”是指企业在行使外债资金提取权利(境外债券完成交割或商业贷款首 次提款)之前;

《审核登记证明》自出具之日起有效期1年,过期自动失效;

完成外债审核登记后发生拟借用外债币种或债务工具类型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审核登记证明》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之一且确需调整的,企业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审核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申请审核登记过程中,企业因融资计划或方案调整等原因,需要撤回审核登记申请的,应及时向审核登记机关提交撤回申请;

企业须对通过网络系统和线下提交各类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得有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为企业借用外债提供相关服务的承销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 业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出具的文件不得有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企业应当在借用每笔外债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向审核登记机关报送借用外债信息,包括企业主要经营指标和外债借用情况等;在《审核登记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应的外债借用情况。这里的“借用外债后”是指企业在行使外债资金提取权利(境外债券完成交割或商业贷款每笔提款)之后。


外债备案登记的具体要求可能会根据政策调整而变化,建议企业在办理前咨询当地的发展改革部门或相关专 业机构,以确保申请顺利进行。同时,需注意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按规定进行信息报送和履行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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