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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企业申请发改委立项的详细解析
发布时间: 2024-08-16 10:12 更新时间: 2024-11-23 08:00

北京市丰台区企业申请发改委立项的详细解析


北京市丰台区企业申请发改委立项的流程及所需材料会因项目类型(备案类、核准类、审批类)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详细解析:


一、立项审批形式


备案类项目:企业自主投资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所列的鼓励类(含未列出的允许类)、核准目录以外的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不大,项目立项文件名称为 “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

核准类项目:企业自主投资,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列入国家、北京市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项目立项文件名称为 “关于 ×× 项目核准的批复”。

审批类项目:凡是政府投资或注入资本金的项目采用审批制,项目立项文件名称为 “关于 ××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的批复”。在办理政府投资审批项目时,项目建设业主单位根据项目投资额度,分三种情况完成报批工作:

对投资额度 1000 万元以下的项目仅批复可研报告;

对 1000 万元 - 5000 万元的项目,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对 5000 万元以上项目原则上要先批复项目建议书后再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但对纳入国家、省、市五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建设的项目,无需批复项目建议书。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通过预算安排的项目除外),按照企业投资项目区分情况实行备案或核准。


二、各类项目申报材料


审批类

项目建议书批复需要申请材料有:

可研报告批复需要申请材料有:

初步设计批复需要材料有:

项目单位申请文件;

项目初步设计;

专家评审意见。

政府同意项目建设的意见或列入国家、省、市财政资金支持的规划;

项目单位申请文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

土地预审意见;

规划选址意见书;

节能审查意见;

专家评审意见(视项目情况进行可研评审)。

政府同意项目建设的意见或列入国家、省、市财政资金支持的规划;

项目单位申请文件;

项目建议书。

核准类
项目核准批复需要申请材料有:

项目单位申请文件;

项目申请报告;

规划选址意见;

土地预审意见;

专家评审意见(视项目情况对申请报告进行评审);

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视项目具体情况而定)。

备案类
备案项目无需提供前置材料,项目申请人只需在相关政务服务网依据项目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进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填写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等信息完整后,选择备案机关申报提交(在产业集聚区区域内建设的项目由产业集聚区进行备案),发改委(产业集聚区)对政策进行审核后,符合政策点击确认即可完成备案。


三、项目审批相关法律法规


审批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 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712 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北京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核准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73 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 2017 年 2 号令)。

备案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73 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 2017 年 2 号令);《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企业投资项目告知性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四、项目调整变更(概算调整)


政府投资项目应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批复投资是估算,初步设计批复投资是概算)。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更的或项目概算超过可研批复估算 10% 以上的,在项目开工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请发改委重新审批可研报告。


经核定或批准的项目概算应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未经核定概算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开工建设。对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三种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超概的,可以申请调整概算;对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由项目单位确定责任主体,待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后,报市政府同意后,再由发改委根据程序调整概算。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未超过 10% 的,项目单位可以自行调整;对超过 10%(含)以上的,由项目单位报市政府同意概算调整后,再由发改委按程序进行概算调整。原则上项目在实际完成投资达到原核定项目概算总投资 70%(含)以上、完工以前申请概算调整,一个项目原则上只允许调整一次。


对已核准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对于 2 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在 2 年期限届满的 30 个工作日前,向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长不得超过 1 年。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备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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