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企业申请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常见问题分析
长沙企业申请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常见问题分析
长沙企业申请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常见问题分析
以下是长沙企业申请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的一些常见问题分析:
1. 审核形式和时限:
根据《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2023 年 2 月 10 日起施行),企业举借中长期外债的审核形式由备案登记制升级为审核登记制。发改委受理外债登记申请后的审核时限从 7 个工作日延长至 3 个月,并且企业根据发改委发送的补齐补正通知对申请资料进行补齐补正的时间不计算在 3 个月的审限内。
2. 适用范围:
明确将境内企业间接到境外借用外债纳入管理范围,如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以注册在境外的企业的名义,基于境内企业的股权、资产、收益或其他类似权益,在境外发行债券或借用商业贷款等。对于 “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 的界定,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财务指标、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判断。例如,境内企业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或者净资产的任一指标占发行人 / 借款人同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相关数据比例超过 50%,且经营活动的主要环节在境内开展或者主要场所位于境内(或者负责经营管理的高 级管理人员多数为中国公民或者经常居住地位于境内的),应按照规定进行申请。
3. 资金用途限制:
删除了 “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的资金用途限制;新增了 “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威胁、不损害我国的信息数据等安全” 及不得用于 “投机、炒作” 的要求;调整了转借限制,即除银行类金融企业外,不得转借他人,在外债审核登记申请材料中已载明相关情况并获得批准的除外。对于 “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等要求的具体含义和判断标准,有待进一步明确。
4. 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条件:
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因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立案调查的情形。需注意 “不存在刑事犯罪” 与 “因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调查” 为并列关系,即因涉嫌任何犯罪(不限于特定罪名)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调查,均不符合企业借用外债的条件。在实践中,可能存在对于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调查的情形无法通过公示信息核查,仅能依赖于企业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的情况。由于新规下中介机构的核查义务增加,中介机构仅依赖于当事人承诺给出的意见是否可以事后免责,以及发改委届时是否会提出其他证明文件要求,有待观察和进一步明确。
5. 中介机构责任:
加大了中介机构的核查义务并明确对违反义务的处罚措施。中介机构及有关责任人 “明知或应知企业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借用外债而为其提供相关中介服务的” 及 “出具的书面核查报告和意见及相关披露信息存在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发改委将予以通报,并商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罚。这导致中介机构在为企业提供中长期外债登记相关服务时需扩大尽职调查的范围。
6. 溯及力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如果发改委对于新规的溯及力不再另行特别规定,那么新规对于施行前已经备案的企业中长期外债交易应不再升级为审核登记制,但后续的报送义务应按何种规定执行,在施行前已经签署相关融资文件但暂未提交备案申请或已提交备案申请但暂未完成备案的是否应按新规执行等过渡期安排,有待发改委进一步明确。
7. 原官网外债登记备案问答的适用性:
新规废止了 2015 年发布的《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但发改委并未明确之前的外债备案登记问答是否在新规施行后仍旧适用。根据相关答记者问,发改委将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发布与《管理办法》相配套的《办事指南》和常见问题解答,那么在此之前,对于新规中未有涉及但外债备案登记问答中提到的问题,是否仍按原问答执行,有待进一步明确。
8. 申请材料和流程:
企业应当由企业控股企业总部(总公司、总行等)向发改委提交申请报告。相较于以往,办事指南新增了提供承销机构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和真实性承诺函,以及专 业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和真实性承诺函等文件的要求。但对于这些新增文件的具体形式和内容要求,尚未有明确解释,可能对项目时间表和工作开展提出新的挑战,有待后续市场实践观察。
企业可通过网络系统进行申请、信息报送等操作。申请材料需包括发行人基本概况、业务情况、财务情况、外债发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外债发行方案、外债发行计划等内容。形式上要求一式三份、以企业信头纸打印,并加盖公章。
9. 外债信息报送:
企业应当在借用每笔外债后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向审核登记机关报送借用外债信息,包括企业主要经营指标和外债借用情况等;在《审核登记证明》有效期届满后 10 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应的外债借用情况。每年 1 月末和 7 月末前 5 个工作日内,需通过网络系统向审核登记机关报送外债资金使用情况、本息兑付情况和计划安排、主要经营指标等。如出现境内外债务偿付风险或重大资产重组等可能影响债务正常履约的重大情况,企业应及时报送有关信息并采取风险隔离措施,防范境内债券违约风险外溢和交叉违约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