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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企业申请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的详细解析
发布时间:2024-11-09

金华企业申请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的详细解析



金华企业申请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主要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下为您详细解析:


一、管理范围


债务工具类型:《管理办法》明确了企业中长期外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 1 年期(不含)以上债务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高 级债、永续债、资本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融资租赁及商业贷款等 。

境内企业间接到境外借用外债纳入管理: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以注册在境外的企业的名义,基于境内企业的股权、资产、收益或其他类似权益,在境外发行债券或借用商业贷款等境外间接举债的情形,也被纳入管理范围 


二、申请条件


企业借用外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


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合规经营: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有合理需求且资信良好、具备偿债和风控能力:有合理的外债资金需求,用途符合规定,资信情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和健全的外债风险防控机制。

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相关刑事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情形: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因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立案调查的情形。


三、申请材料


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存续外债及合规情况;借用外债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和财务可持续性分析;借用外债方案(包括外债币种、规模、利率、期限、债务工具类型、担保或其他增信措施、募集资金用途、资金回流情况及借用外债工作计划);外债本息偿付计划及风险防范措施;企业借用外债真实性承诺函 。

附件:申请报告的通用文本以及附件清单由审核登记机关发布,可能包含企业的财务报表、相关合同、决议文件等能证明企业符合申请条件及外债使用计划合理性的材料 。


四、审核登记程序


提交申请:企业应当由境内控股企业总部(总公司、总行等)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申请材料需通过网络系统提交,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也可以使用纸质材料提交 。

材料受理:

材料齐全:审核登记机关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审核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企业需要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的,可以通过网络系统自行打印或要求审核登记机关出具。

审核时限:审核登记机关在受理之日起 3 个月内,对符合规定的审核登记申请,出具《审核登记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审核登记申请,出具不予审核登记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审核登记的理由 

补齐补正:受理审核登记申请后,如需企业补充披露、解释说明、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问题的,审核登记机关可出具书面补齐补正通知。自补齐补正通知发出之日起至收到齐备合规的回复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核登记办理时限内。未按时反馈书面回复意见的,审核登记机关可终止审核并说明理由 

证明有效期:《审核登记证明》自出具之日起有效期 1 年,过期自动失效 


五、外债规模和用途管理


规模调控: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国际收支状况和外债承受能力,合理调控企业外债总量与结构 

用途规定:企业外债资金使用应聚焦主业,有利于配合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且用途应符合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威胁、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经济、信息数据等安全;不违背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目标;不违反我国有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用于投机、炒作等行为;除银行类金融企业外,不得转借他人,在外债审核登记申请材料中已载明相关情况并获得批准的除外等条件 


六、变更、撤回申请及信息报送


变更申请:完成外债审核登记后发生拟借用外债币种或债务工具类型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审核登记证明》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等,企业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审核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审核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对理由充分的申请作出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对理由不充分的申请,出具不予同意变更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企业根据审核登记机关要求补充披露、解释说明、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问题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撤回申请:申请审核登记过程中,企业因融资计划或方案调整等原因,需要撤回审核登记申请的,应及时向审核登记机关提交撤回申请 

信息报送:企业应当在借用每笔外债后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向审核登记机关报送借用外债信息,包括企业主要经营指标和外债借用情况等;在《审核登记证明》有效期届满后 10 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应的外债借用情况 


七、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监督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有关部门和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通过在线监测、约谈函询、抽查核实等方式开展监督管理。完善企业外债信息和重大事项报送制度,密切关注企业外债实际借用和履约情况。进一步明确企业和相关中介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置,构建多层次的市场约束机制,引导企业自主做好合规性审查,将事中事后监管与事前审核登记更好衔接 

法律责任:企业和中介机构等相关主体在申请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过程中,若存在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行为,或违反《管理办法》规定借用外债的,将依法依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能面临约谈、公开警告、限期改正、撤销已获得的《审核登记证明》等处罚措施,并可能影响企业的信用记录 


金华企业在申请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时,务必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债用途符合规定,同时密切关注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以顺利完成备案登记并合规使用外债资金。建议企业在申请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及时与当地发展改革部门或专 业机构咨询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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