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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企业申请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的详细解析
发布时间:2024-11-24

吐鲁番企业申请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的详细解析


吐鲁番企业申请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需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进行。以下是相关内容的详细解析:


一、需办理备案的外债范围


《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所称企业中长期外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不含)以上债务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高 级债、永续债、资本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融资租赁及商业贷款等。


需注意的是,“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二、接收备案申请的机构


所有外债备案申请,均需向国家发改委提交


三、外债备案申请的时点


企业发行外债,须事前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办理备案手续。这里的“事前”指发行债券前。对中长期贷款类外债,可先签署有关协议,但需在提款前完成备案。


四、外债备案申请内容及格式要求


企业应当由境内控股企业总部(总公司、总行等)向国家发改委提交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附件),申请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企业基本情况、存续外债及合规情况;

借用外债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和财务可持续性分析;

借用外债方案,包括外债币种、规模、利率、期限、债务工具类型、担保或其他增信措施、募集资金用途、资金回流情况及借用外债工作计划;

外债本息偿付计划及风险防范措施;

企业借用外债真实性承诺函。


申请报告的通用文本以及附件清单由审核登记机关发布。在形式上,申请材料要求一式三份、以企业信头纸打印,并加盖公章。


五、企业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企业借用外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合规经营,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有合理的外债资金需求,用途符合规定,资信情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和健全的外债风险防控机制;

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因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立案调查的情形。


六、审核登记时限


审核登记机关在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对符合规定的审核登记申请,出具《审核登记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审核登记申请,出具不予审核登记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审核登记的理由。


受理审核登记申请后,如需企业补充披露、解释说明、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问题的,审核登记机关可出具书面补齐补正通知。自补齐补正通知发出之日起至收到齐备合规的回复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核登记办理时限内。未按时反馈书面回复意见的,审核登记机关可终止审核并说明理由。


七、审核登记证明的有效期


《审核登记证明》自出具之日起有效期1年,过期自动失效。


八、外债发行后的信息报送


企业应当在借用每笔外债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向审核登记机关报送借用外债信息,包括企业主要经营指标和外债借用情况等;在《审核登记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应的外债借用情况。


九、其他事项


完成外债审核登记后发生拟借用外债币种或债务工具类型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审核登记证明》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之一且确需调整的,企业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审核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申请审核登记过程中,企业因融资计划或方案调整等原因,需要撤回审核登记申请的,应及时向审核登记机关提交撤回申请。

企业须对通过网络系统和线下提交各类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得有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为企业借用外债提供相关服务的承销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 业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出具的文件不得有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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