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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知识问答——ODI逻辑问答
发布时间:2024-06-29

全面知识问答——ODI逻辑问答


1)境内企业A拟收购境内的外资企业C,向C的境外股东B支付收购资金。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

答:境内企业A收购境内的外资企业C,未发生11号令第二条规定的投资活动,不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不适用11号令。

2)境内企业A拟0元收购境外企业B,企业B的财务报告中显示B有一定资产。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

答:境内企业A在收购境外企业B的过程中既不存在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投入,也不提供融资、担保的,不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不适用11号令。

3)投资主体不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而是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是否需要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答: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敏感类境外投资,需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项目核准。投资主体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非敏感类境外投资项目,投资主体不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上的项目,投资主体需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不需申请项目核准或备案,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项目无需办理有关手续。

4)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予以核准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11号令第二十六条,核准机关对项目予以核准的条件为:

(1)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2)不违反我国有关发展规划、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对外开放政策;

(3)不违反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4)不威胁、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需要指出的是,当前对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符合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核准机关一般将之视为不违反11号令第二十六条第 (二)项规定的 “宏观调控政策”:

(1)该项目属于政府间合作项目; (2)核准机关就项目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驻外使馆明确表示支持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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