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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号文适合什么类型的人群
发布时间:2024-07-05

 37号文适合什么类型的人群

根据37号文的规定,以下人士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境外投融资并返程投资,必须办理37号文登记:

1. 具有中国籍且不具有任何境外身份(包括境外永 久居民身份和其他国籍者)的境内个人,主要包括3类人士: (1) 中国企业创始人;

(2) 中国企业的其他中国籍自然人股东;

(3) 中国企业上市前的 ESOP 激励已行权员工;


2. 特定境外个人、具有双重身份的境内个人,以境内资产或权益向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出资。

(1) 具有中国籍且不具有任何境外身份(包括境外永 久居民身份和其他国籍者)的境内公民,又称境内个人;

(2) 特定境外个人—即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如其以境外资产或权益向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不需要办理37号文登记;

反之,如其以境内资产或权益进行出资,仍应当办理37号文登记;

(3) 具有双重身份的境内个人—视同上述特定境外个人管理。这里所说的双重身份,主要是指同时拥有境内合法身份证件和境外(含港澳台)合法身份证件的个人,

通常理解为境外永 久居留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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